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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?

法例沒有明文規定,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。不過,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,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,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隨即終止,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。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,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。(例子如下,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1個月,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1個月=等同離港日期。)https://www.bankruptcyctr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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